(2016)吉0403民督9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13
案件名称
辽源市西安区阳光供热处与安适达宾馆申请支付令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辽源市西安区阳光供热处,安适达宾馆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403民督90号申请人:辽源市西安区阳光供热处。法定代表人:李晓轩,该供热处经理。地址:辽源市西安区东山街。被申请人:安适达宾馆,住所地辽源市。本院受理申请人辽源市西安区阳光供热处的支付令申请后,于2016年8月25日发出(2016)吉0403民督90号支付令,至今仍无法送达被申请人。申请人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支付令申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6)吉0403民督90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人可以依法起诉。申请费100.00元,由申请人辽源市西安区阳光供热处负担。审判员 杨仁国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姚 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