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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82民初224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兰丽娜,榆树市振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丽娜,榆树市振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82民初2248号原告兰丽娜,女,1980年2月25日生,汉族,个体,现住榆树市太安乡么乡村鲁家沟。被告榆树市振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会良,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兰丽娜与榆树市振邦房产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兰丽娜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定为,原告兰丽娜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丽娜撤诉。案件受理费2万元,减半收取1万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 壮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永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