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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381民初153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唐作礼与华先文、安徽省宝轮运输有限公司、阳新县顺发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作礼,华先文,安徽省宝轮运输有限公司,阳新县顺发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381民初1530号原告唐作礼,男,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东二环一段。被告华先文,男,汉族,住湖北省阳新县东城村山尾组。被告安徽省宝轮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蚌埠市友谊路889号。法人代表张路琴,该公司经理被告阳新县顺发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阳新县兴国镇白杨转盘三角地C2幢1单元106号法人代表董才禄,该公司经理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蚌埠市蚌山区胜利中路217号供电大楼2楼。负责人宁洪波,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唐作礼与被告华先文、安徽省宝轮运输有限公司、阳新县顺发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唐作礼于2016年9月20日以原、被告已经在自行达成调解协议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作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唐作礼承担。审判员  陈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