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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404民初155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王石云与罗时友、罗文立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石云,罗时友,罗文立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404民初1554号原告王石云,男,1989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资源县。被告罗时友,男,1989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被告罗文立生,男,1968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公司,住所地:珠海市吉大景园路39号。法定代表人蔡仕亮。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石云诉被告罗时友、被告罗文立生、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石云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罗时友、被告罗文立生、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石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26元,因撤诉减半收取人民币63元,由原告黄杰洪负担。审判员  李洪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丽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