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5民初6554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徐小丽与上海东壳实业有限公司、金爱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小丽,上海东壳实业有限公司,金爱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5民初65543号原告徐小丽,男,1984年1月2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上海东壳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金爱清。被告金爱清,男,1978年8月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小丽诉被告上海东壳实业有限公司、金爱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被告上海东壳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6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上海东壳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夏振秀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楼 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