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刑终101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黄良友盗窃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良友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刑终1017号原公诉机关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良友,男,1987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晋江市。曾因诈骗分别于2015年4月13日、2016年3月3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四日、十五日;因犯诈骗罪于2015年10月30日被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6年2月3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17日被抓获并于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晋江市人民法院审理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黄良友犯盗窃罪一案,于2016年6月24日作出(2016)闽0582刑初165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良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继续追缴被告人黄良友的违法所得人民币750元。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良友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黄良友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黄良友所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黄良友要求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黄良友撤回上诉。晋江市人民法院(2016)闽0582刑初字165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越新审 判 员 陈志煌代理审判员 陈 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许萍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