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3执312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常帅与常灿抚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帅,常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3执3129号申请执行人常帅,男,汉族,1990年8月12日出生。被申请执行人常灿,男,汉族,1976年9月19日出生。关于申请执行人常帅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常灿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103执59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3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常灿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8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忠锋审判员 陆 丹审判员 赵 旭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文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