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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82民初384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马香兰与白占辉、席长青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香兰,白占辉,席长青,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市西城支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982民初3842号原告马香兰,农民。委托代理人蓝福林,农民。被告白占辉,农民。被告席长青,农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市西城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住所地山西省临汾市解放西路安宇花苑D区**号楼。诉讼代表人行建芳,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范红兵,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保险公司)。住所地沧州市运河区迎宾北大道泰大家具广场*座*层。诉讼代表人高立升,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付胜华,该公司职员。原告马香兰诉被告白占辉、席长青、被告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太平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亚宾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香兰委托代理人蓝福林、被告白占辉、被告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范红兵、被告太平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付胜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席长青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根据当事人陈述、提交的证据及本院认证采信的证据,确认本案的事实为:2016年5月10日,被告白占辉驾驶冀J×××××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106线辛中驿铁道桥北侧时驶入逆向时,与被告席长青驾驶的晋L×××××、晋L×××××挂重型半挂牵引车侧翻碰撞由南向北行驶的蓝福林驾驶的冀J×××××小型轿车,致三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经任丘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现场勘查认定,被告白占辉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告席长青负次要责任,蓝福林无责任。被告白占辉驾驶的事故车在被告太平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被告席长青驾驶的车辆在被告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险。蓝福林驾驶的事故车辆系原告马香兰所有,该事故车经圣源祥保险公估有限公司评定车辆损失28544元,原告支付施救费1000元,公估费1460元,原告损失共计31004元。被告太平保险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内各赔偿原告车辆损失2000元。原告剩余损失27004元,按事故责任比例,被告白占辉承担70%的赔偿责任,即18902.8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险赔偿限额内承担30%的赔偿责任,即8101.2元。被告席长青不承担赔偿责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市西城支公司赔偿原告马香兰交通事故损失10101.2元。二、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马香兰交通事故损失2000元;三、被告白占辉赔偿原告马香兰交通事故损失18902.8元;四、被告席长青不承担赔偿责任。以上一、二、三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完毕。案件受理费288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市西城支公司承担102元,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承担50元,被告白占辉承担13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亚宾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吕远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