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3民初209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赵小看与熊小乐、熊小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小看,熊小乐,熊小凤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3民初2098号原告赵小看,男,1940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平舆县。被告熊小乐,男,1978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汝南县。被告熊小凤,女,1979年7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平舆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小看诉被告熊小乐、熊小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小看于2016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小看以二被告已将诉讼费赔偿给其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熊小乐、熊小凤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小看撤回对被告熊小乐、熊小凤的起诉。审判员 刘艾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葛 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