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529民初38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原告罗德书与被告袁甫柏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步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德书,袁甫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529民初386号原告:罗德书,男。被告:袁甫柏,男。原告罗德书与被告袁甫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原告罗德书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德书以与被告袁甫柏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撤回对被告袁甫柏的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德书撤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罗德书负担。审 判 长 唐文生审 判 员 吴敏捷人民陪审员 周利民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省庭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