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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2民辖终15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曾亚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株洲市鸿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曾亚平,何玉莹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2民辖终15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株���市鸿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庆云山路鸟树下。法定代表人陈子昊。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曾亚平,男,汉族,1978年7月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潇湘路**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玉莹,女,汉族,1983年1月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邮亭圩镇湾里村。上诉人株洲市鸿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2016)湘0203民初74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管辖异议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人株洲市鸿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为:上诉人是2000年株洲市拖拉机配件厂资产改制后设立,拖配厂属老国企,历史包袱沉重,在风林绿洲项目开发过程中因��及巨额高利贷而烂尾。2010年底,现股东在株洲市政府的支持下,收购了原开发商的全部股份及“风林绿洲”项目(现更名为“福鑫.南郡”),该项目系株洲市棚户区改造范围,也是株洲市重点维稳项目。上诉人前期已投入巨额资金,并承担巨大亏损,在2015年因与“福鑫.南郡”一期项目承包方湖南岳麓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工程建设合同纠纷导致经营举步维艰,而类似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势必对上诉人正在开发的项目造成毁灭性打击,项目极有可能再次烂尾。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请求撤销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2016)湘0203民初741号民事裁定,并将本案移送至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是案件。”本案纠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均在株洲市芦淞区,故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柳志军审判员  刘艳辉���理审判员李萍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