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22执18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周义霞与宋红军、宋格格、宋牧春、雷旭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义霞,宋红军,宋格格,宋牧春,雷旭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22执181号申请执行人周义霞,女,1962年8月9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宋红军,男,1959年8月28日生,汉族,陕西省蓝田县人,农民。被执行人宋格格,女,2007年7月10日生,汉族,籍贯同上,学生。系宋红军之孙女。被执行人宋牧春,男,2009年4月3日生,汉族,籍贯同上,学生。系宋红军之孙子。法定代理人宋红军,基本情况同上,系宋格格、宋牧春之祖父。被执行人雷旭威,男,1985年3月18日生,汉族,陕西省蓝田县人,农民。本院在执行周义霞与宋红军、宋格格、宋牧春、雷旭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雷旭威的银行存款337.89元及存款账户,查封了被执行人雷旭威位于蓝田县洩湖镇十里铺村三组与其父母共同所有的二层砖混结构房屋一幢中属于雷旭威的份额。在执行被执行人宋红军时,依法应以宋必武的遗产为限。经查,宋必武并未留下遗产,被执行人宋红军现与宋格格、宋牧春祖孙三人,在其农村家中共同生活,三人均领取农村低保金,主要靠被执行人宋红军农业种植收入维持生活。在执行相关案件中,本院冻结了宋红军的银行存款49240元及存款账户,划拨该存款49240元后,分别分配给相关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吴倩、李东、李升、李梦哲。被执行人宋红军、宋格格、宋牧春暂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雷旭威被查封的房屋一时难以处置变现,该案目前无法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122执18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樊晓明代理审判员 邵春碧代理审判员 王 立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晓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