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502执恢2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四川君安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与贵阳高新兰亭高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君安物流集团有限公司,贵阳高新兰亭高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02执恢23号申请执行人四川君安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住泸州市江阳区蓝安路二段9号,组织机构代码:91510502795826534C。法定代表人:林敏。被执行人贵阳高新兰亭高科有限公司,住贵阳市白云区麦架镇高新产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688403763。法定代表人:杨林江。本院在执行四川君安物流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贵阳高新兰亭高科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本金165232.2元及沥青盈利22554元,剩余债权本金为187786.2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2013)江阳民初字第185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今后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我院恢复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华安审判员 邹 胜审判员 刘 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宣沁芸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