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02民初617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谢振平与龙岩市新罗区泊客传媒广告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振平,龙岩市新罗区泊客传媒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02民初6173号原告谢振平,男,1962年8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委托代理人赖卫东、吴文清,福建天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龙岩市新罗区泊客传媒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西陂龙岩大道383号(龙岩国际商贸中心)B幢2101室。法定代表人张维芳,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振平与被告龙岩市新罗区泊客传媒广告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振平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振平以被告龙岩市新罗区泊客传媒广告有限公司已返还借款2万元并支付利息,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振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25元,减半收取为162.5元,由原告谢振平负担。审判员 陈 淑 玲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赖晓茹(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