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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邛崃民特字第0000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范岳、曹本英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邛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邛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范岳,曹本英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邛崃民特字第00009号申请人范岳,男,198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邛崃市。被申请人曹本英,女,195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邛崃市。申请人范岳申请宣告曹本英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查,被申请人曹本英,女,195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邛崃市,与申请人范岳系母子关系。2013年3月,曹本英离家外出后与申请人等家人失去联系,下落不明。申请人范岳曾于2013年8月19日向邛崃市公安局临邛派出所报案,但曹本英至今未回家,无音讯。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6年1月1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曹本英的公告,法定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曹本英仍下落不明。以上事实,有申请人的陈述及申请人提供的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邛崃市公安局临邛派出所与邛崃市临邛镇铁花社区居民委员会联合出具的证明、邛崃市公安局临邛派出所接警登记表复印件、本院的询问笔录、《人民法院报》公告,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曹本英自2013年3月起便没有音讯,直至本院在报刊公告查寻,仍下落不明,确应依法推定其失踪。申请人范岳系被申请人曹本英的利害关系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宣告失踪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曹本英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杨正廷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郑 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