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928民初360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王某与刘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刘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928民初3603号原告:王某,女,1980年4月20日生,汉族,务农。被告:刘某甲,男,1983年6月15日生,汉族,务农。原告王某诉被告刘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被告刘某甲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3年5月16日,我与被告在户部寨婚姻登记处领取了结婚证。××××年××月××日,生育一女名叫刘某乙。由于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结婚初期,被告对原告尚可,但随着时间的推移,被告多疑、粗暴、大男子主义的品性开始显现。婚后不久,被告对原告抬手即打、张嘴即骂,家里能拿起来的东西都成为被告发泄殴打的工具,都是从挨打,挨骂屈辱过来的,每天静下来的时候都是以泪洗面。为了孩子,原告对被告一忍再忍、一让再让,但被告却认为原告软弱可欺。特别是上个月我被打的实在过不下去了,在娘家住了几天,被告趁我一个人在家的时候,把我强行拉走,先是将我用车拉倒菏泽,后又转往河北,每天都受到被告的打骂,身上是遍体鳞伤,我过着生不如死的生活。趁被告不在我逃了出来,后在亲戚的帮助下我才回到娘家。为了孩子,为了这个家,原告早已习惯已泪洗面,容忍被告,对被告一让再让,希望被告能好好过日子,但无数次的希望无数次的像肥皂泡一样破灭,现在原告的心早已死,本想寻短见结束这一切,却又舍不得丢下可怜的孩子。原告要结束这一场名存实亡的婚姻,重新开始做人,寻找久违的幸福感觉,寻找作为一个正常女人所期待的温馨家庭。我与被告的夫妻感情早已破裂,绝对没有和好的可能。为了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之规定特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自2003年,我与王某办理结婚登记,并共同生活,先后生育三个子女。如没有一点夫妻感情,我们不会生育三个孩子。王某所说家庭暴力,并不存在。可能原告说的两口子吵架的事。没有夫妻不吵架的,我们也吵架,但吵架后很快就能和好。为了家庭,我一直在外打拼,虽然因为种种原因,没有发多大的财,可也能维持家庭生活。王某所说的我把她拉到菏泽、河北,是因为上个月,我们商量好去打工。在路上,我们又吵架了。所以原告起诉了。为了孩子有个圆满的家庭,我们有和好的希望,我不同意离婚。案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2003年5月16日在濮阳县户部寨婚姻登记处领取结婚证并同居生活。××××年××月××日生育长女取名刘某乙,××××年××月××日生育次女刘晓洁,××××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刘某丙。婚后时因家务琐事生气、吵架,原告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建立了家庭,且生育了子女,有时虽因家务琐事生气、吵架,但只要双方相互尊重,互谅互让,仍有和好的希望,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案经调解无效。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有关民事法律法规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王某与被告刘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韩晓燕陪审员 :孙长春陪审员 :张长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乔德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