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4刑更97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谢林和故意伤害、抢劫、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谢林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4刑更971号罪犯谢林和,原户籍所在地广西资源县男,现在广西区梧州监狱服刑。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4月17日以(2002)茂中法刑初字第2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故意伤害罪、抢劫罪、盗窃罪判处谢林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并处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共计109283.9元。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7月15日以(2002)粤高法刑一复字第69号刑事裁定书裁定,核准谢林和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刑事判决。于2002年9月9日在广东省阳江监狱服刑,并于2014年6月20日送广西区梧州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4年11月29日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4)粤高法刑执字第162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为无期徒刑;2008年5月9日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8)粤高法刑执字第734号刑��裁定书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三个月,刑期自2008年5月9日至2026年8月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0年6月7日经广东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0)阳中法刑执字第230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二年;2012年10月23日经广东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阳中法刑执字第389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一年十个月;2014年12月18日经广西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梧刑执字第87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一年四个月,刑期至2021年6月8日止。执行机关广西梧州监狱于2016年8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月2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谢林和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认真学习,积极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并附有罪犯谢林和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奖励情况等书证。鉴此,提请法院对罪犯谢林和减刑一年。梧州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执行机关提请的减刑的程序合法,罪犯谢林和确有悔罪表现,符合法定的减刑条件,建议法庭依法裁定。经审理查明,罪犯谢林和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接受改造,认真学习,劳动态度端正,积极肯干,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奖励分110.20分。本院认为,罪犯谢林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该犯已履行财产刑,没有履行民事赔偿责任,但已提供有关贫困证明。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谢林和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20年6月8日止),原处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罚金人民币2000元不变(已缴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黎经耀审 判 员 严家鹏人民陪审员 李 姬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周晓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