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83民初304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王沛堂与王希香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沛堂,王锡香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183民初3044号原告:王沛堂,男,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被告:王锡香,女,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原告王沛堂与被告王锡香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沛堂、被告王锡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沛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王锡香立即支付王沛堂2015年和2016年土地承包费9600.00元;2.判令王锡香于2017年将王沛堂应分土地6亩水田返还王沛堂。事实及理由:王沛堂与王锡香系父女关系。1997年土地调整时,王沛堂夫妻二人(妻子已故)应分土地为园田5、6分,北甸子旱田1.2亩,水田4亩。2015年、2016年,王锡香强行抢种王沛堂的土地,王沛堂多次找到王锡香协商,王锡香拒不配合,故王沛堂诉至法院。王锡香辩称,我父亲一共有4亩水田,园子5、6分地,北甸子地1.2亩旱田,2015年、2016年的承包费都已经给付完了,每年给付4000.00元。我不同意返还我父亲的土地,因为我父亲已经没有劳动能力了,我要求继续承包这些土地,我给他租金。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王锡香承认王沛堂的主张的王沛堂与妻子(已故)的承包土地为园田地0.05公顷,北甸子旱田0.12公顷,水田0.4公顷。2015年、2016年由王锡香耕种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王锡香对2015年、2016年的承包金给付王沛堂,王沛堂予以否认,王沛堂、王锡香均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院认为,王沛堂、王锡香对土地面积、土地权属及该土地现在由王锡香耕种没有争议,故王沛堂主张自2017年返还土地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因王沛堂未提供证据证明2015年、2016年土地承包金没有给付,故该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王锡香自2017年1月1日起返还王沛堂水田0.4公顷、园田0.05公顷、北甸子旱田0.12公顷;二、驳回王沛堂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00元,减半收取100.00元及邮寄费112.00元由王锡香负担,返还王沛堂案件受理费10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薛冬梅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邵 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