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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82民初642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赵成雷与沈强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成雷,沈强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382民初6422号原告:赵成雷,农民。被告:沈强,农民。原告赵成雷诉被告沈强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刘刚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8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成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沈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成雷诉称:2015年被告承包原告的土地种植,租金为25000元。2015年10月13日,原告向被告催要租金,被告仅给付10000元,下欠租金15000元由被告给原告立下欠条,被告当时表示欠款于年底前付清。然而被告不守信用,未能按照承诺给付租金。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土地租金15000元。被告沈强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被告沈强从原告赵成雷处承租位于邳州市八路镇院墙村徐洪河的堰滩地种植油用牡丹(该地租金已由原告赵成雷支付给原种地农民),土地120亩,一季每亩250元,经协商,原告赵成雷让了5000元,最终土地总租金25000元。后经原告赵成雷催要,2015年10月13日,被告沈强给付原告赵成雷租金10000元,尚欠15000元未付。当日,被告沈强为原告赵成雷出具了金额为15000元的欠条一张。原告赵成雷后多次催要,被告沈强至今未付。以上事实有欠条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沈强从原告赵成雷处承租土地,双方形成土地租赁合同关系。原告赵成雷按约提供土地后,被告沈强应及时足额支付土地租金,原告赵成雷要求被告沈强支付剩余租金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保护。被告沈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关诉讼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沈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赵成雷土地租金15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0元,由被告沈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 判 员  刘 刚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魏 星书 记 员  呼丹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