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25民初391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张晓光与杜广英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晓光,杜广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5民初3914号申请人:张晓光,男,1986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冠县。被申请人:杜广英,女,1964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辛集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申请人张晓光与被申请人杜广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张晓光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杜广英名下的的银行存款65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担保人张亭以自己所有的鲁P×××××小型轿车一辆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引起张晓光提出保全申请的上述原因成立。为防止该财产的可能转移,保护申请人张晓光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其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杜广英名下的银行存款65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670元,由申请人张晓光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文成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秦秀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