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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3民初384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丁倩与施成林、姜文亮、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受伤后,发生交通事故前在武汉合生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工作,自行垫付的医疗费,医疗费票据及原告自认,证据,法医鉴定结论及交通事故,定残时间,丁某的损失合计,姜某某,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施某某支付医疗费,施某某支付原告住院期间护理费,施某某支付原告的生活费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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