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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21民初194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邰月广与付万新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邰月广,付万新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条,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921民初1947号原告邰月广,男,1971年5月16日生,汉族,住沧州市新华区。被告付万新,男,1963年12月4日生,汉族,住沧县。原告邰月广与被告付万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邰月广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付万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欠款115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原告通过中介为被告付万新开车拉煤,双方约定了工资。2016年3月24日,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承诺于2016年6月24日前偿还原告工资以及垫付的罚款共计11500元,但被告至今未偿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被告付万新未答辩。原告邰月广围绕诉讼请求依法向本院提交了证据,被告付万新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抗辩、举证、质证等权利。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2016年3月24日,被告付万新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欠条内容:“今欠邰月广工资及罚款壹万壹仟伍佰元整(11500元),到2016年6月24日之前还清”。本院认为,合法的劳务关系应受到法律的保护。本案中,原告提交的欠条能够证实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务关系,本院予以确认。原告邰月广向被告付万新提供劳务后,被告付新告应向原告支付劳动报酬。被告付万新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抗辩、举证、质证等权利。因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本庭未能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依照《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条、第八条、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付万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邰月广11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元,由被告付万新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逾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