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103民初272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宁德友与陈彩平、陈宁宅基地使用权纠纷2016民初2726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德友,陈宁,陈彩平

案由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03民初2726号原告:宁德友,住广东省高州市。被告:陈宁,住广东省罗定市。委托代理人:陈铁影,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委托代理人:陈铁笔,住广州市荔湾区。被告:陈彩平,住江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宁德友诉被告陈宁、陈彩平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宁德友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宁德友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德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宁德友负担。审 判 长  林惠卿人民陪审员  梁燕文人民陪审员  陈广波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蒋晓晗黄佳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