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2民终23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上诉人崔跃平、成都博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XX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崔跃平,成都博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XX伟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2民终23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崔跃平,男,1970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彭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尚荣,陕西宋林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锋,陕西秦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博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址:成都市。法定代表人:罗林清,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光辉,该公司办公室主任。被上诉人(原审原告):XX伟,男,1976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大立,陕西新虹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崔跃平、成都博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XX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2014)耀民初字第006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崔跃平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尚荣、李志锋、上诉人成都博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光辉、被上诉人XX伟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大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上诉人崔跃平、成都博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XX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2014)耀民初字第0068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受理费24035元退还给上诉人崔跃平。审判长 陈 建 安审判员 康建军审判员吴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任 敏 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