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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922民初115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1-20

案件名称

原告万载县金诚汽车销售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富生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万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载县金诚汽车销售运输有限公司,李富生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922民初1151号原告万载县金诚汽车销售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恒忠,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辛洪斌,江西求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富生,男。原告万载县金诚汽车销售运输有限公司(下称原告)诉被告李富生(下称被告)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邓碧梅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万载县金诚汽车销售运输有限公司之委托代理人辛洪斌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富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10月18日,被告李富生到原告处购买楚胜牌车一辆,号牌为赣****,发动机号CSC5090GJY3,车架号LGDC1191L1L8CB144645,原告与被告约定被告车辆挂靠在原告处,时间为2013年10月1日到2017年10月17日。现被告不经原告同意已把该车出卖,该行为已违反合同约定,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被告约定双方发生纠纷协商不成可向万载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为此,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解除原告与被告车辆赣****的挂靠关系;2、判令被告将其所购买的车辆赣****过户到被告名下。被告李富生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18日,原告作为甲方、被告作乙方签订《分期付款购车保留产权期间权利义务特别约定》。该《特别约定》规定:乙方愿将分期所购车辆在没有付清车款前,由甲方保留产权户籍,赣****,厂牌型号楚胜CSC5090GJY3,车身颜色白色,车辆识别号LGDC1191L1L8CB144645,其经营管理权归乙方,由乙方自主经营。《特别约定》双方权利与义务第九条:在甲方保留产权户藉期限内,如乙方有特殊原因需转租转让或出卖该车辆,必须经甲方签字同意,三方办妥转租转让或出卖手续,同时办理过户,本特别约定自动终止;未经甲方签字同意一律无效,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第十条:在甲方保留产权户藉期限内要求购买保险并要求按期续保。所属车辆必须投票保如下险种:交通强制责任保险、车辆损失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必须投保50万元保额以上、车上人员责任险、货运险、承运人责任险。其它险种乙方可自主选择,保险费用乙方负担,并向甲方提供保险单(正本)原件或复印件复案。第十三条:甲方保留产权户藉的时间为四年,自2013年10月18日始至2017年10月17日止,期满后,乙方应付清欠甲方的所有费用,并及时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如因乙方未及时过户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均由乙方承担。第十四条:甲、乙双方共同遵守上述条款,因履行本特别约定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万载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五条:车辆保险到期前,乙方未履行本特别约定第十条约定按期续保,经甲方催告后仍未续保的,在车辆保险到期前甲方有权解除本特别约定。本特别约定解除后,如果乙方能履行本条款,双方可协商解决。第十六条:本特别约定因乙方违约终止,甲、乙双方协商不成,乙之应在10日内办理车辆过户,甲方应予协助。时间计算为该车辆交通强制保险到期日10天内。另查明,被告在原告处购买的号牌为赣****楚胜车辆在2015年已付清了车款。被告对所购车辆未按《特别约定》续保、办理车辆年检,经原告多次通知,被告亦未予办理。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其前述诉讼请求。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分期付款购车保留产权期间权利义务特别约定》及原告的当庭陈述为证,经庭审质证属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分期付款购车保留产权期间权利义务特别约定》符合平等自愿原则,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系有效合同,据此,原、被告均应按约履行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因被告对在原告处所购的赣****号楚胜车辆未按约续保及办理车辆年检等,且根据《特别约定》规定,被告已付清了车款,车辆无需在原告处保留产权户藉,故原告要求依法判令解除双方车辆挂靠关系及对被告所购赣****车辆过户到被告名年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万载县金诚汽车销售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富生车辆赣****的挂靠关系。二、被告李富生在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将车辆赣****车辆(厂牌型号楚胜CSC5090GJY3,车身颜色白色,车辆识别号LGDC1191L1L8CB144645)过户至自己名下。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李富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邓碧梅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