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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11执恢10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申忠良与被执行人杨德云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申忠良,杨德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211执恢101号申请执行人:申忠良,男,1944年7月24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被执行人:杨德云,男,1958年7月25日生,回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鸡西市。申请执行人申忠良与被执行人杨德云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各大金融机构、房地产、车辆管理部门及其个人其他资产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又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有执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03)吉丰民一初字第614-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琳琳审判员  曹国光审判员  王 昊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田家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