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11执恢10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申忠良与被执行人杨德云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申忠良,杨德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211执恢101号申请执行人:申忠良,男,1944年7月24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被执行人:杨德云,男,1958年7月25日生,回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鸡西市。申请执行人申忠良与被执行人杨德云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各大金融机构、房地产、车辆管理部门及其个人其他资产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又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有执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03)吉丰民一初字第614-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琳琳审判员 曹国光审判员 王 昊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田家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