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03民初800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柯桥支行与绍兴柏乐森纺织品有限公司、金海萍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柯桥支行,绍兴柏乐森纺织品有限公司,金海萍,李建北,姚丹丹,来胜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03民初8007号之一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柯桥支行。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柯桥街道山阴路299号。代表人:杨仁芳,系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燮平,浙江越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林波,浙江越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绍兴柏乐森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齐贤镇高泽村中国轻纺城国际物流中心南046-047号。法定代表人:金海萍。被告:金海萍。被告:李建北。被告:姚丹丹。被告:来胜东。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柯桥支行诉被告绍兴柏乐森纺织品有限公司、金海萍、李建北、姚丹丹、来胜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绍兴柏乐森纺织品有限公司、金海萍、李建北、姚丹丹、来胜东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柯桥支行撤回对被告绍兴柏乐森纺织品有限公司、金海萍、李建北、姚丹丹、来胜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5,0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曹滢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沈森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