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3101执17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分行与永顺县金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XXX金融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分行,X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3101执17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分行。负责人欧学军,行长。被执行人XXX,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分行与永顺县金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XXX金融借款纠纷一案,吉首市人民法院(2015)吉民初字第006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XXX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分行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XXX偿还借款144599.5元及利息等,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XXX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查询了银行存款,股权登记,不动产登记及车辆登记等。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XXX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分行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XXX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分行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首市人民法院(2015)吉民初字第0067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师孝国审判员  张春勇审判员  胡吉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