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322民初408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原告马跃川诉被告张娜、张向忠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跃川,张娜,张向忠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322民初4083号原告马跃川。被告张娜。被告张向忠。本院在受理原告马跃川诉被告张娜、张向忠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按其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马跃川负担。审判员 房孝林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