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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322民初408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原告马跃川诉被告张娜、张向忠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跃川,张娜,张向忠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322民初4083号原告马跃川。被告张娜。被告张向忠。本院在受理原告马跃川诉被告张娜、张向忠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按其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马跃川负担。审判员  房孝林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