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2629民初50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王某与补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剑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剑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补某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剑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629民初508号原告:王某。被告:补某。本院在审理王某与补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减半收取6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李荣碧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粟 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