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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2629民初50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王某与补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剑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剑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补某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剑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629民初508号原告:王某。被告:补某。本院在审理王某与补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减半收取6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李荣碧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粟 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