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625执63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志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25执634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1981年1月1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李某某,男,1983年9月7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5民初102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李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多次寻找被执行人李某某无果。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李某某在延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志丹县管理部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上有存款40000元。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法提取了被执行人李某某在延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志丹县管理部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上的存款38000元,由申请执行人王某某领取了37500元、缴纳案件执行费500元。依法向被执行人李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提取)后,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私下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申请撤回本案的本次执行,经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准予其撤回本次执行。至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5民初102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原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雪明代理审判员 李晓娟代理审判员 姬燕妮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