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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行申35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曹淑梅因诉哈尔滨市公安局呼兰分局、哈尔滨市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曹淑梅,哈尔滨市公安局呼兰分局,哈尔滨市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黑行申35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曹淑梅,女,汉族,住哈尔滨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哈尔滨市公安局呼兰分局,住所地哈尔滨市呼兰区建设路38号。法定代表人常铁森,该局局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哈尔滨市公安局,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红星街9号。法定代表人任锐忱,该局局长。再审申请人曹淑梅因诉哈尔滨市公安局呼兰分局(以下简称呼兰公安分局)、哈尔滨市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不服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哈行终字第21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曹淑梅申请再审称:其到北京中南海地区没有非正常访,扰乱当地社会秩序的行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撤销呼兰公安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及哈尔滨市公安局的行政复议决定。本院认为,呼兰公安分局根据曹淑梅的陈述、证人证言、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出具的训诫书、哈尔滨市驻京信访工作组及呼兰区信访办出具的情况说明等证据,认定曹淑梅于2014年7月12日到中南海周边非正常上访并无不当。呼兰公安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哈尔滨市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维持该处罚决定亦无不当。综上,原一、二审判决驳回曹淑梅的诉讼请求正确。曹淑梅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曹淑梅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鹏跃代理审判员  马鸿达代理审判员  冷 慧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