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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民初9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原告孔玮与被告江苏大丰港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被告江苏月华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玮,江苏大丰港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江苏月华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民初91号原告:孔玮,女,1983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镇江市丹徒区谷阳镇黄序村三山集镇。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燕,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晶,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大丰港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大丰港经济区健康东路97号。法定代表人:褚国栋,该单位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束帅,江苏涤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月华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高邮市郭集镇西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王琪,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孔玮与被告江苏大丰港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被告江苏月华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孔玮于2016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孔玮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孔玮负担。审 判 长  徐春霞代理审判员  周 雷代理审判员  张文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徐 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