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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003民初93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焦良珍与刘志珍、黄文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良珍,刘志珍,黄文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1003民初930号原告焦良珍,女,1949年10月24日生,汉族,荆州市人,住荆州区。被告刘志珍,女,1957年5月4日生,汉族,荆州市人,住荆州区。被告黄文全,男,1955年8月11日生,汉族,荆州市人,住荆州区御河村*组**号,系被告刘志珍之夫。原告焦良珍诉被告刘志珍、黄文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牟伟担任审判长,审判员焦天发、人民陪审员刘吉红参加的合议庭。于2016年8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焦良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志珍、黄文全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焦良珍诉称:2013年3月,被告刘志珍以生意急需周转资金为由,提出向原告借款。双方约定借款利息为月息2%。原告于同年3月24日将10000元现金交给被告,被告刘志珍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2013年9月,被告再次提出借款要求。原告于2013年9月1日再次将50000元现金借给被告,被告收款后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借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再推诿拖延,仅每年在欠条上将原借款时间用笔划掉并重新书写新的时间,以此表示对欠款认可,但借款本金至今尚未归还。被告黄文全与被告刘志珍系夫妻关系,该借款是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债务。原告为此诉至本院请求判令二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7000元及利息(从2013年3月24日按月息2%支付直至清偿),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据一、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身份。证据二、二被告户籍证明,证明二被告身份,且是夫妻关系。证据三、被告分别于2013年3月24日、2013年9月1日、2014年10月28日出具的三份《借条》,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67000元的事实。被告未提交书面答辩状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庭审,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一、二是公安机关出具的公文书证,证据三系借条原件。本院依法予以采信。本案经庭审举证、本院认证,对如下事实予以确认:2013年3月24日,被告刘志珍以生意急需周转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10000元,双方约定借款利息为月息2%。原告将10000元现金交给被告,被告刘志珍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2013年9月1日,被告再次提出借款要求。原告再次将50000元现金借给被告,被告收款后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并约定利息2%。2014年10月28日,被告第三次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约定利息2%原告将20000元现金交付被告后,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第三次借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刘志珍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3000元,尚欠款项一再推诿拖延,原告为此诉至本院提出上述诉请。另查明,被告黄文全与被告刘志珍系夫妻关系。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刘志珍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应依法受法律保护。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但经原告催讨后被告应当合理期限予以偿还。双方约定借款利率为月息2%,未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黄文全系刘志珍的配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所负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与刘志珍承担共同偿还责任。综上,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志珍、黄文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焦良珍借款本金67000元及利息(以10000元为基数从2013年3月24日按年利率24%计算直至清偿之日;以50000元为基数从2013年9月1日按年利率24%计算直至清偿之日;以7000元为基数从2014年10月28日按年利率24%计算直至清偿之日)。本案受理费1475元,由二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诉讼费,收款人: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7×××30,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荆州市长江大学支行。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牟 伟审 判 员  焦天发人民陪审员  刘吉红二0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桑大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