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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703民初434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蓬江区金斗星电讯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蓬江区金斗星电讯商行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703民初4343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法定代表人:雷军。委托代理人:徐文宏、张烨,均是广东法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蓬江区金斗星电讯商行,住所地江门市。经营者:陈振宏。本院在审理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蓬江区金斗星电讯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没有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邱启杰审 判 员  余玉卿人民陪审员  潘瑜冠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容丽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