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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3刑更129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李林记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林记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刑更1296号罪犯李林记,现在广西英山监狱服刑。广西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17日作出(2011)秀刑初字第1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林记犯贩卖毒品���,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元。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1年11月15日作出(2011)桂市刑终字第32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2月7日交付执行。罪犯李林记曾于2014年8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四个月。刑期至2024年10月25日止。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于2016年8月29日以罪犯李林记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对罪犯李林记减刑一年的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林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度获监狱优秀学员,2015年度获监狱表扬。自2014年5月起至2016年4月止累计��奖励分109.2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犯人计分考核手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但至今尚无材料反映该犯履行了财产刑。本院认为,罪犯李林记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但该犯未履行财产刑,故对其减刑应当从严把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林记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刑期至2023年11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文曙光审判员  许志成审判员  肖四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蒙佩娜appoint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