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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726执35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金花与许和英民间借贷纠纷裁定书

法院

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花,许和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726执353号申请执行人金花,女,1955年8月23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被执行人许和英,女,1975年10月5日出生,苗族,新左旗农牧业局职工。金花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新左民初字第28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9月8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裁定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许和英的工资直至扣完执行标的额13100元及执行费96元为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新左民初字第28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哈   申代理审判员 苏日嘠拉图代理审判员 格日乐图雅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