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605执62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孟祥楠罚金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祥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605执624号被执行人孟祥楠,男,汉族,无职业,住址通化市通化县大泉源乡大泉源村。本院在执行孟祥楠罚金刑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 新 利审判员 李 晓 雷审判员 宋 起 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玉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