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4执终249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王崧与姚铁彬、段冬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崧,姚铁彬,段冬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4执终2495号申请执行人王崧。被执行人姚铁彬。被执行人段冬超。案由:交通事故纠纷申请执行人王崧与二被执行人姚铁彬、段冬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6)津0114民初11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二被执行人未按生效判决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姚铁彬给付执行款2832.1元及利息,要求被执行人段冬超给付执行款2832.1元及利息。本案受理后,本院向二被执行人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经查,二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房产等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姚铁彬名下的津Q×××××号事故车本院已经查封,暂未找到该车具体下落。现被执行人姚铁彬已与申请人张亭山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段冬超长期去向不明。以上事实,有谈话笔录、调查材料等有关证据佐证。本院认为,二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一被执行人已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另一被执行人长期去向不明,申请人亦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向本院书面申请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应准予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津0114执2495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上述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依法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学江审判员 王建忠审判员 任树森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付国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