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282民初89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罗彩花与张继光、朱龙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雄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彩花,张继光,朱龙俊,临沂市顺驰运输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中心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南雄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282民初899号原告:罗彩花,女,1990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廖美兴,系江西创兴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7201210177971。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廷廷,系江西创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张继光,男,1981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鱼台县。被告:朱龙俊,男,1986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被告:临沂市顺驰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临西十三路与双岭交汇处向南2000米路东。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北城新区环球国际沿街楼*楼。负责人:宋传龙,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磊,系该公司职员。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长冈路**号华城名苑*号楼。负责人:项德葵,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平,系该公司职员。原告罗彩花诉被告张继光、朱龙俊、临沂市顺驰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是运输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财保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双方有争议的事项为第3项至第10项,其他事项双方无争议。一、事故发生概况:2016年3月9日5时0分许,张继光驾驶号牌为鲁Q×××××/鲁QQN**挂重型半挂牵引车(车载轮胎与钢板等货物质),由江西往广州方向沿韶赣高速公路行驶,行驶至韶赣高速公路西行89KM+100M处时,因避让路面障碍物操作不当,致鲁Q×××××/鲁QQN**挂重型半挂牵引车失控碰撞左侧中心护栏,车载货物洒落至对面行车道(即由西往东的行车道),造成鲁Q×××××/鲁QQN**挂重型半挂牵引车和道路设施不同程度损坏(该事故另案处理)。上述事故发生后约20分钟左右,朱龙俊驾驶号牌为赣B×××××/小型普通客车(搭载罗彩花)沿赣赣高速公路由西往东行驶,行至上述事故现场(地点)时,其车头碰撞鲁Q×××××/鲁QQN**挂重型半挂牵引车洒落在路面上的货物,造成赣B×××××/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朱龙俊与乘车人罗彩花受伤,赣B×××××/小型普通客车不同程度损坏。二、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结果:韶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二大队作出韶公交高二(认)字(2016)第D0044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鲁Q×××××/鲁QQN**挂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人张继光对事故负有主要过错,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赣B×××××/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朱龙俊对事故负有次要过错,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赣B×××××/小型普通客车乘车人罗彩花在事故中无交通违法行为或过错,无事故责任。三、医疗费:64042.95元+10000元=74042.95元。四、护理费:122.93元/天×105天=12907.65元。五、误工费:166.7元/天×210天=35007元。六、交通费:500元。七、住院伙食补助费:28天×50元/天=1400元。八、营养费:1400元。九、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34757元/年×20年×10%=69514元;⑵、被抚养人生活费22171.9元/年×5年×10%=5543元。残疾赔偿金合计⑴+⑵=75057元。十、精神抚慰金:3000元。十一、司法鉴定费:2800元。十二、受害方己获得赔偿情况:0元。十三、有关保险合同主要内容:鲁Q×××××车在财保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及不计免赔50万元第三者责任险。赣B×××××/小型普通客车在太平洋公司投保了车上人员责任险,每座最高赔偿限额为5万元。十四、机动车使用人与其他赔偿义务人主体:鲁Q×××××车车辆行驶证登记注册所有人为临沂市顺驰运输有限公司。鲁QQN**挂重型半挂牵引车车辆行驶证登记注册所有人为临沂市奥翔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十五、其他必要情况:1、罗彩花系农业家庭户口,诉赔按城镇标准计算损失,提交了劳动合同、营业执照、工作证明、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结婚证,证明其罗彩花月收入5000元,其夫系城市户口并居住在城市生活,有固定的住所。2、南雄市人民医院出院医嘱:经住院治疗,病情好转,要求转当地医院治疗;住院期间陪护1人;转当地医院继续治疗。赣州市人民医院南昌大学附属赣州医院诊疗意见:继续行腰背肌锻炼,继续行双下肢肌力锻炼,如有不适随诊,骨折愈合后来我院就诊行内固定物取出术。3、江西赣州司法鉴定中心作出赣虔司鉴中心(2016)(伤)鉴字第769号关于罗彩花伤残程度、后续治疗费、误工期及护理期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罗彩花的伤残程度构成十级伤残;罗彩花取内固定物后续治疗费评定为10000元;罗彩花的误工期评定为210日,护理期105天。十六、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张继光、运输公司向原告赔偿各项损失180280.3元,此款由财保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先行赔付;2、判令被告朱龙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5834.3元,此款由被告太平洋公司在车上人员险限额内先行赔付;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裁决结果本院认为,本案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张继光驾驶鲁Q×××××/鲁QQN**挂重型半挂牵引车因避让路面障碍物操作不当,致鲁Q×××××/鲁QQN**挂重型半挂牵引车失控碰撞左侧中心护拦,车载货物洒落至对面行车道。朱龙俊驾驶号牌为赣B×××××/小型普通客车时,其车头碰撞洒落在路面上的货物,造成赣B×××××/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朱龙俊与乘车人罗彩花受伤的交通事故。韶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二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继光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朱龙俊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罗彩花在事故中无责任。公安交警部门对本次交通事故作出了事故认定意见,双方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因鲁Q×××××车在财保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不计免赔的第三者商业责任保险,第三者商业责任保险的限额为50万元,且该起交通事故又发生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故财保公司应在交强险和第三者商业责任险的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赣B×××××/小型普通客车在太平洋公司投保了不计免赔车上人员责任保险,限额5万元,且该起交通事故又发生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限内,故太平洋公司应在车上人员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仍有不足的,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予以赔偿。关于罗彩花诉赔的事项,按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上一年度的标准即《广东省2016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计算如下:一、第3项医疗费:诉赔医疗费64042.95元以及后续治疗费10000元,合计74042.95元,有医疗费发票和司法鉴定意见为据,予以认定。二、第4项护理费:护理期105天,有司法鉴定意见书为据,财保公司、太平洋公司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其护理费为105天×100元/天=10500元。三、第5项误工费:误工期评定为210天,有司法鉴定意见书为据,财保公司、太平洋公司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提交了劳动合同、工作证明、营业执照,证明其月收入为5000元/月,予以认定,其误工费为210天÷30天/月×5000元/月=35000元。四、第6项交通费:诉赔交通费500元,未提交相应的票据予以佐证,且财保公司、太平洋公司不予认可,本院不予认定。五、第7项住院伙食补助费:诉赔住院伙食补助费28天×50元/天=1400元,财保公司、太平洋公司无异议,予以认可。六、第8项营养费:诉赔营养费,结合罗彩花因交通事故造成其损伤构成十级伤残的事实,本院酌情认定其营养费500元。七、第9项残疾赔偿金:罗彩花系农业家庭户口,因交通事故造成其损伤构成十级伤残,诉赔按城镇标准计算,提交了劳动合同、工作证明、营业执照、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等证据予以佐证。虽然财保公司、太平洋公司不予认可,但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主张,其应负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本院认为,罗彩花提交上述证据足以证明其居住在城镇满一年以上,有固定的收入,其生活标准已达到城镇居民生活标准,残疾赔偿金按照城镇标准计算更符合实际,故残疾赔偿金应按城镇标准计算,即⑴残疾赔偿金:34757.2元/年×20年×10%=69514.4元。⑵被抚养人生活费:被抚养人为其子曾广彬,抚养年限为12年,有2个抚养人义务人为罗彩花、曾纪龙,其被抚养人生活费为25673.1元/年×[1人(曾广彬)×1/2(曾彩花责任)]×1年×12年×10%=15403.86元。罗彩花诉赔①残疾赔偿金为69514元、②被抚养人生活费为5543元,系是罗彩花自愿处分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许可,故其残疾赔偿金为①+②=75057元。八、第10项精神抚慰金:罗彩花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其身体构成十级伤残,精神亦受到损害,结合侵权过错程度,本院酌情支持其精神抚慰金3000元。上述1-8项合计199499.95元。其中财保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向原告支付的费用为120000元(医疗费10000元、护理费10500元、误工费35000元、残疾赔偿金75057元、精神抚慰金3000元)。超过交通事故强制保险部分费用79499.95元。因张继光负事故主要责任,且鲁Q×××××/鲁QQN**挂重型半挂牵引车在财保公司购买了50万元不计免赔的第三者责任保险,故财保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范围内支付,即负担79499.95元×70%=55649.97元。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与第三者责任险限额范围内二项合计175649.97元。因朱龙俊负事故次要责任,赣B×××××/小型普通客车在太平洋公司投保了不计免赔车上人员责任保险,限额5万元,故太平洋公司应在车上人员责任保险限额赔付,即负担79499.95元×30%=23849.99元。超过部份,本院不予支持。张继光、运输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天内在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限额范围内赔付175649.97元给原告罗彩花;二、限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天内在车上人员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赔付23849.99元给原告罗彩花;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96元、司法鉴定费2800元,由原告负担诉讼费71元,被告张继光、临沂市顺驰运输有限公司负担诉讼费1871元、司法鉴定费1960元,被告朱龙俊负担诉讼费254元、司法鉴定费84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韶关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赖日海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彭淑秋附法律条文:附:一、执行代管款帐户名称:南雄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韶关南雄支行帐号:65×××42(附案号及当事人)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药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第十八条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第二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第二十五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第二十八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第三十五条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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