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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5刑更258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高飞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湖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高飞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刑更2587号罪犯高飞,男,1983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瓮安县人,现在浙江省南湖监狱服刑。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9日作出(2011)嘉海刑初字第4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高飞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中,经本院一次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浙江省南湖监狱于2016年9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高飞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评为2014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度省级改造积极分子,悔改表现突出。经审理查明,罪犯高飞在服刑期间的上述表现,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高飞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积极履行财产刑,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高飞准予减刑十个月(刑期至2016年10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 勇审 判 员  夏霞琦代理审判员  朱 芸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