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881执135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广西金源生物化工实业有限公司与茂名市利群基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金源生物化工实业有限公司,茂名市利群基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881执1350号申请执行人:广西金源生物化工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桂平市长安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邱敏,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茂名市利群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法定代表人:曾兆芹,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广西金源生物化工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茂名市利群基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以(2016)桂0881执1350号执行案受理,现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和住所地均在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本院依法于2016年8月9日委托茂南区人民法院执行该案。受托法院已收到委托材料,回执已寄回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桂0881执1350号执行案作委托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庞 聪审判员 吴庆源审判员 王锦荣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孔繁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