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21民初541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中捷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与中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捷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中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21民初5413号原告:中捷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住所地温岭市太平街道鸣远路250号。负责人:沈田丰。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正辉,系中捷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均伟,系中捷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工作人员。被告:中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环县大麦屿街道龙山路。法定代表人:蔡开坚,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捷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与被告中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纠纷一案中,原告中捷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经本院通知无正当理由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陈巧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洪金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