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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民终480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黄胜添与许彪华、叶兰桂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许彪华,黄胜添,叶兰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9民终48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许彪华,男,汉族,1974年10月2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龙双志,广东闻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婉宜,广东闻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胜添,男,汉族,1973年9月23日出生,住广东省和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其磊,广东林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新民,广东林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原审被告:叶兰桂,女,汉族,1973年10月30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上诉人许彪华因与被上诉人黄胜添及原审被告叶兰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6)粤1971民初27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查证,原审法院于2016年5月12日向上诉人许彪华送达了《预交上诉费通知书》,限其于收到该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本院认为,上诉人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许彪华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杜新春审 判 员  李远伦代理审判员  王九龙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丽欢第1页共2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