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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民辖终60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陕西龙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昆明电缆集团陕西制造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昆明电缆集团陕西制造有限公司,陕西龙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民辖终60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昆明电缆集团陕西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区融豪工业城高陵中小企业示范园。法定代表人马小娟,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龙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曲江新区水厂路1号国际会展中心A馆二楼北厅2E-127号。法定代表人刘信鑫,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昆明电缆集团陕西制造有限公司因与陕西龙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2016)陕0117民初81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昆明电缆集团陕西制造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虽然源于双方签订的《广告位租赁合同》,但本案应该依照广告位所在地来确定管辖法院,涉案广告位显属不动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同理涉案广告位也属于不动产,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所以高陵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并无管辖权。故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告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昆明电缆集团陕西制造有限公司上诉辩称本案为不动产纠纷,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但因涉案广告牌并非不动产,且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标的为广告位租金返还,系债权纠纷,故不适用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规定,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因本案一审被告昆明电缆集团陕西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为西安市高陵区融豪工业城高陵中小企业创业示范园,属高陵区辖区,故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彩玲代理审判员  孙叶花代理审判员  张 凯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雷 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