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郧阳执字第193-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刘义华与田堂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义华,田堂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郧阳执字第193-1号申请执行人:刘义华,男,1957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田堂明,男,1980年8月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义华与被执行人田堂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田堂明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田堂明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房产登记信息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天成审判员 曹添毅审判员 尤 丽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郭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