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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827民初118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5-15

案件名称

肖宗鑫与遂川县华夏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借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宗鑫,遂川县华夏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借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27民初1187号原告肖宗鑫,男,汉族,住遂川县。委托代理人周某某,江西金秋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遂川县华夏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遂川县。法定代表人彭某,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彭某某,系该公司股东。委托代理人彭某某,江西遂龙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肖宗鑫诉被告遂川县华夏建筑有限公司责任公司借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1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宗鑫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仁根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罗 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