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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81执140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周杰与被执行人贺宇菲、刘金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杰,贺宇菲,刘金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781执1404号申请执行人:周杰,男,1968年3月3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市大林子镇龙科村,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贺宇菲,男,1971年4月5月,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市大林子镇西联村,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刘金会,男,1973年5月22月,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市大林子镇西联村,身份证号码×××上列当事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2015)扶民初字3019号民事判决,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赔偿款51650元。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7月21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扶余市人民法院(2015)扶民初3019号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案件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程彦彬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孝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