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26执66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周美武与被执行人李玉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美武,李玉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6执660号申请执行人周美武,男,1970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高唐县杨屯镇乜集村***号。被执行人李玉双,女,1981年3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高唐县杨屯镇张大屯村。申请执行人周美武与被执行人李玉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高唐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1日作出(2016)鲁1526民初98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询了被执行人李玉双的银行存款、机动车辆、房产等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执行标的金额95402元,均未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后,可依据本裁定恢复对该案的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高唐县人民法院(2016)鲁1526民初98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孔凡章审判员 王良军审判员 韩保仁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善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