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8民申4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陈巧兵与符庆聪、陈巧文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陈巧兵,符庆聪,陈巧文,黄晨雄,广西玉林市仁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8民申4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陈巧兵,男,1986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贵港市港南区。法定代理人:余美英,女,1961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贵港市港南区(系陈巧兵母亲)。委托代理人:曾海飞,贵港市金格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原告):符庆聪,男,1988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贵港市港北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陈巧文,男,198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贵港市港北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黄晨雄,男,1976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贵港市港北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广西玉林市仁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玉林市金吉路113号一楼。负责人:梁海华,经理。再审申请人陈巧兵因与被申请人符庆聪、陈巧文、黄晨雄、广西玉林市仁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2015)港北民初字第18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陈巧兵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九)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李庚华审 判 员 滕杰旺代理审判员 黄祝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姜 瑶 来源: